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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经常考察的知识点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当事人订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依法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有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5、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
6、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7、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受尝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8、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9、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10、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1、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2、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3、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4、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15、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除非全科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外,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7、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8、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19、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0、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1、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2、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23、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4、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5、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6、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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